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获得实际救济,即合理且充分的损害赔偿额,与获得有利判决同样重要。韩国《专利法》第128条为计算损害赔偿额提供了各种法律框架,尤其随着2019年和2024年修订引入并加强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加。

本专栏旨在为法律专业人士深入分析《专利法》第128条规定的各项损害赔偿计算方法的法律依据、实际问题、判例趋势和战略运用,并特别关注加强后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标准和影响。
专利权人损失利润依据:损失利润的计算(《专利法》第128条第2款、第128条第3款)
1. 基本法律原则与计算公式
《专利法》第128条第2款将损失利润作为估算损害赔偿额的第一种方法,即专利权人在未发生侵权的情况下本可以获得的利润。公式为:“侵权销售量 × 专利权人每单位利润”。
2. 关键变量分析与实际问题
- 侵权销售量 (Q侵权): 原则上以侵权人的总销售量为准,但受限于下文将讨论的生产能力和市场因素。虽然侵权人负有证明销售量的举证责任,但通常通过文件提交命令(专利法第132条)等证据开示程序来获取。
- 专利权人每单位利润 (π专利权人): 判例一贯适用“边际利润”或“贡献利润”的概念。这意味着,在收入中扣除的仅是与产品生产和销售直接相关的可变成本(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销售佣金等),而固定成本(设备折旧、一般行政费用、固定人工成本等)则被排除在外。这是基于扣除因侵权而未额外发生的成本是不公平的逻辑。
- 实际问题: 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之间的区分模糊(例如,半可变成本)以及在生产多种产品时分配共同费用的问题可能会出现,通常需要会计专家的评估或分析。
3. 损害赔偿额计算的限制因素
- 生产能力限制(《专利法》第128条第2款但书): 损害赔偿额以专利权人剩余的生产能力为上限,计算方法为可生产量与实际销售量之差(Q可生产 - Q实际销售)。
- 实际问题: 关于“生产能力”的标准(理论最大值 vs. 实际运行率)、是否包含外部生产、以及是否承认增加生产能力的计划等可能会引起争议。专利权人必须通过生产设施、人员和过往业绩来证明具体的生产能力。
- 扣除侵权以外的市场因素(《专利法》第128条第3款): 因侵权行为以外的原因(例如,竞争性产品的存在、市场需求不足、专利权人营销能力不足等)专利权人本不会销售的部分损害赔偿额必须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
- 实际问题: 扣除比例通过综合考虑竞争格局、各产品的可替代性、价格竞争力、品牌认知度等(利用市场份额分析等)来确定。侵权人可以通过积极证明非侵权替代品的存在及其市场影响来主张扣除。这直接关系到损害赔偿额与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可以参考美国判例《Panduit》中的四个要素(需求存在、无非侵权替代品、生产/营销能力、利润幅度)。
4. 综合计算公式与战略考量
最终的损失利润损害赔偿额可形式化如下:
损害赔偿额(损失利润)= Min{Q侵权, (Q可生产 - Q实际销售)} × π专利权人 × (1 - 市场因素扣除率)
专利权人的战略是通过证明高边际利润率、足够的生产能力和强大的市场主导地位(低扣除率)来最大化损害赔偿额。
侵权人利润依据:利润估算(《专利法》第128条第4款)
1. 基本法律原则与估算效果
《专利法》第128条第4款将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害赔偿额。该条款旨在减轻专利权人证明损害赔偿额的负担。
2. 关键变量分析与实际问题
- 侵权人的利润: 这是从侵权产品的总销售收入中扣除与侵权产品生产和销售直接相关的成本后获得的金额。判例倾向于将可扣除成本解释为主要是可变成本(参见最高法院2006da17609判决等),尽管在计算损失利润时,其可承认的范围可能比专利权人的成本更广一些。
- 实际问题: 当侵权人生产多种产品时,关键问题是如何准确区分侵权产品的销售和成本数据,并建立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标准(例如,按销售比例、产量比例)。2019年修订的《专利法》第132条(数据提交命令)为获取侵权人的会计数据提供了实质性帮助。不遵守命令可能导致专利权人的主张被推定为真实(第132条第6款),这是一个有力的杠杆。
- 反驳推定(《专利法》第128条第4款但书): 侵权人可以通过证明其利润的一部分归因于与专利技术无关的因素(例如,其自身的技术能力、设计、品牌价值、营销努力等),主张因其贡献(分摊)而减少赔偿额。
- 实际问题: 证明贡献程度是一项非常艰巨的任务。侵权人必须有说服力地提供具体证据(例如,其自身研发投入的详细信息、营销费用记录、品牌估值数据、非侵权要素的技术/商业重要性分析),以证明专利技术的贡献有限。法院将通过考虑双方的论点来确定合理的贡献率。
3. 战略考量
当专利权人的生产能力较低、边际利润较小,或者侵权人的利润率非常高时,侵权人利润法特别有用。专利权人需要积极利用数据提交命令来了解侵权人的销售和成本结构,并有效反驳侵权人关于贡献的说法。
假定许可费依据:合理特许权使用费的计算(《专利法》第128条第5款、第128条第6款)
1. 基本法律原则与修订目的
如果证明损失利润或侵权人利润困难,或者这些方法计算出的金额很少,专利权人可以主张为使用专利而“合理获得的”金额(合理特许权使用费)(《专利法》第128条第5款)作为损害赔偿额。在2019年修订前,从“习惯上获得的金额”改为“合理获得的金额”,旨在即使没有客观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率,也能通过假定的许可谈判进行更灵活和适当的费率计算。这类似于参考美国判例《Georgia-Pacific》中的因素,根据具体案件逐一确定费率的方法。
2. 计算公式与决定特许权使用费率的因素
损害赔偿额(合理特许权使用费)= 侵权产品收入(或销售量)× 合理特许权使用费率(或每单位费率)
决定合理特许权使用费率/费率时考虑的因素如下:
- 已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如有,可作为强有力的基准。
- 相关技术领域的行业惯例和类似技术的许可实例。
- 专利技术的重要性、创新性、商业价值和市场贡献。
- 是否存在非侵权替代技术以及技术/成本差距。
- 专利期限和权利范围的强度。
- 许可协议是否为排他性协议。
- 与侵权产品相关的销售可能产生的额外利润(附带销售)。
- 假定谈判时各方的业务状况和预期利润。
3. 实际问题与《专利法》第128条第6款的关系
- 实际问题: 计算“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率本质上是一个估值问题。通常利用技术估值专家的评估、行业许可数据库的分析以及类似的诉讼案例。专利权人将通过强调技术优势和市场贡献来主张高特许权使用费率,而侵权人将通过引用替代技术的存在、低贡献率等来主张较低的费率。
- 《专利法》第128条第6款的含义: 该条款明确规定,如果合理特许权使用费金额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害赔偿额(例如,损失的利润),则可以额外要求赔偿差额。这证实了合理特许权使用费作为损害赔偿额“底线”的原则,并且专利权人如果能证明,可以获得超过该金额的损害赔偿。
4. 战略考量
合理特许权使用费是在证明其他方法困难时作为最后手段,以及通过与其他方法结合来补充损害赔偿额的一种方式。专利权人应准备充分的估值依据,以追求最大化“合理”水平的战略。
多种方法的组合应用与其他损害赔偿(《专利法》第128条第7款等)
《专利法》第128条第7款赋予法院在损害赔偿额计算过程中,通过考虑双方的论点和证据审查结果来认定合理损害赔偿额的自由裁量权,从而支持组合应用多种方法的可能性。
- 典型组合:损失利润 + 合理特许权使用费: 判例确立了一种计算方法,即计算专利权人生产能力范围内的侵权销售损失利润(第2条)和超出生产能力的销售的合理特许权使用费(第5条),然后将两者相加(最高法院2006da17609判决等)。这符合民事损害赔偿以充分补偿为目标的根本原则。
- 价格侵蚀损害赔偿: 专利权人因侵权人的低价销售而被迫降价造成的利润下降,理论上可以包含在损害赔偿范围内。然而,韩国判例倾向于将其视为特殊损害赔偿,不同于普通损害赔偿,需要额外证明侵权人的可预见性(知道或本应知道),因此难以证明。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额的计算需要复杂的经济分析。
- 其他考虑因素: 在计算损害赔偿额时,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所有情况来调整最终金额。
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专利法》第128条第8款、第128条第9款)
1. 制度概述与5倍增加
惩罚性赔偿制度于2019年引入,如果侵权是“故意的”(《专利法》第128条第8款,2024年2月修订,2024年8月生效),法院可以将在第2条至第7条下认定的损害赔偿额(基本损害赔偿额)增加最多五倍。目的是防止和威慑侵权行为,超越单纯的损害赔偿。
2. 确定“故意性”的标准
“故意性”的解释不仅包括认识到专利的存在,还包括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继续侵权,或者在完全意识到侵权可能性的情况下鲁莽地继续侵权行为。
- 实际判断因素: 证据,如专利权人收到警告信及其回应、为避免竞争对手专利所做的努力(例如,自由实施分析)、内部文件(电子邮件、会议纪要等)以及专利代理师/法律顾问的专家意见的获取和内容,对于确定意图很重要。侵权人可能试图通过主张存在有效的非侵权或无效理由,或声称依赖了非侵权专家意见来否认意图。
3. 确定倍数增加的标准(《专利法》第128条第9款的8个因素)
法院通过“考虑”以下8个因素来确定是否增加损害赔偿额以及增加的倍数。这为自由裁量提供了指导方针。
- 侵权人的优势地位: 例如,滥用议价能力的判决不公平。
- 侵权意图或损害发生意识的程度: 恶意程度是关键。
- 损害赔偿的幅度: 考虑超出基本损害赔偿的实际损害程度。
- 侵权人的经济利益: 不当得利的规模。
- 侵权持续时间和频率: 侵权的持续性和重复性。
- 罚款等刑事处罚: 相关刑事制裁的历史。
- 侵权人的财务状况: 考虑支付能力和威慑效果。
- 侵权人的补救措施: 侵权后的态度(和解尝试、自愿纠正等)。
4. 实际影响与策略
- 专利权人: 在提起诉讼时明确主张意图,并积极收集和提交相关证据(例如,已发送警告信的记录、侵权人的内部文件、设计规避失败的证据)。强调通过有利地构建八个因素来应用高倍数的必要性。
- 侵权人: 否认意图是首要的辩护策略。积极主张非侵权/无效主张的合理性、对专家意见的依赖以及警告后的纠正措施。如果意图很可能被认定,则应关注八个因素中的有利情况(例如,利润低、补救措施)以寻求降低倍数。
- 5倍增加的影响: 增加损害赔偿上限的扩大显著增加了专利侵权诉讼的风险。这进一步强调了对于有潜在侵权风险的公司进行事前专利分析和设计规避工作的重要性,并可能促使在发生争议时尽早和解。预计通过积累判例,将建立关于5倍损害赔偿实际应用的具体标准和要求。
结论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损害赔偿额计算需要精确理解每种方法的法律要求、举证责任和实际问题,选择并组合最适合案件具体事实的方法,并制定考虑加强的惩罚性赔偿的多方面战略。特别是,关于证明意图和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的争议预计将更加激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