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海关知识产权备案与打假执法
韩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适用于进出口通关
韩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申报用于在进出口通关阶段向各地海关提供权利信息。完成韩国商标、专利或外观设计注册,并不等于海关已经掌握商品外观、流通渠道和真伪识别方法。权利人需要另行办理海关申报,并持续更新用于识别侵权货物的资料。

《韩国海关法》第235条规定的保护对象包括注册商标权、著作权及邻接权、植物品种权、地理标志、专利权和外观设计权。韩国海关总署将知识产权保护申报的受理和管理委托给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协会(TIPA),申报信息通过海关电子通关系统向一线海关共享。
申报对象应当与实际进出口商品对应
申报前应确认权利处于有效状态,权利人、代理人和地址等信息与官方登记一致。商标申报应覆盖商品或包装上实际使用的文字、图形和韩文音译。外观设计、著作权或专利只有在通关现场能够根据商品资料判断涉嫌侵权时,才容易发挥边境保护作用。
权利发生续展、转让、合并、名称变更或地址变更后,应同步核对海关申报记录。包装、安全标签、授权制造商或进口商发生变化时,也应更新真伪识别资料。
申报材料包括权利文件和真伪识别资料
正式材料通常包括知识产权申报书、注册原簿或注册证、侵权相关资料以及代理授权文件。具体表格和附件应以申报时适用的海关规定及电子系统要求为准。
真伪识别资料应当便于海关人员在有限时间内核对。通常需要准备以下内容:
- 正品、包装和标签的清晰照片;
- 已知假冒品与正品的可见差异;
- 型号、批号、防伪标签、封口和认证特征;
- 授权制造商、进口商和分销商名单;
- 常用港口、运输路线和原产地信息;
- 需要抽样、拆解或技术分析时的判断方法;
- 能够及时答复海关询问的韩国联系人。
法律意见书不能替代现场识别资料。海关需要能够直接比对商品、包装和标识的材料;涉及专利或技术特征时,还需要说明可观察的侵权判断依据。
疑似侵权货物的通知需要及时处理
海关认定申报货物可能侵害已申报的知识产权时,可以通知权利申报人和货物申报人。权利人可以依《海关法》第235条提供担保并请求暂缓通关或留置货物。海关也可以在侵权事实明显时依职权采取通关保留或留置措施。
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核对照片、样品、进口商、商品代码和运输信息,并说明货物是否为假冒品、正品平行进口品或其他未经授权商品。三者适用的法律判断并不相同,不能仅因商品未经品牌方授权就直接认定为假冒品。
具体答复期限、担保金额和后续程序以海关通知及当时适用的规定为准。权利人内部应预先确定韩国通知接收人、产品鉴定负责人、证据披露范围以及担保、检测和诉讼费用的审批权限。
海关措施覆盖进口和出口环节
韩国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适用于进口和出口通关。对于经韩国制造、组装、转运或出口的疑似假冒商品,权利人应同时提供出口路线、海外目的地和相关交易主体的信息,而不应只整理韩国境内零售渠道。
海关扣留记录还可以用于识别进口商、收货人、仓库和线上销售账号。线上测试购买、平台卖家资料和国内执法信息也可以反向补充海关所需的商品代码、包装差异和运输路线。
申报记录需要定期维护
典型缺陷包括申报权利未覆盖涉案商品、权利已经失效、登记信息与现状不一致、韩国联系人无法及时答复,以及真伪识别指南仍使用旧包装。权利人应至少定期核对一次记录,并在权利、包装、防伪特征、授权渠道或供应链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官方参考
相关韩国知识产权指南
法律与编辑复核日期:2026年7月20日。具体程序以申报时适用的韩国海关规定和个案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