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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恶意商标抢注的预防与救济

Pine IP Firm
2026年10月9日

韩国商标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制度。外国品牌进入韩国市场前,应由实际权利人申请核心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及具有商业意义的韩文音译,并通过合同和监测制度控制经销商、代理商及制造商的抢注风险。

韩国恶意商标抢注的预防与救济

商标法第34条的主要依据

《商标法》第34条第1款第13项适用于与韩国或外国消费者认知的他人商品标志相同或近似,并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特定权利人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的标志。判断时通常需要同时证明在先标志的认知程度、标志及商品的近似程度、申请人的知情情况和不正当目的。

第34条第1款第20项针对因合伙、雇佣、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而知悉他人正在使用或准备使用商标的人,其后就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情形。经销商、进口商、代理商、制造商、服务商和前员工抢注案件应重点审查该项。

案件事实还可能涉及驰名标志、来源误认、在先权利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保护法》上的营业标识保护。各请求基础的构成要件和证据范围不同,应分别整理。

证据整理

证据应围绕恶意申请日按时间顺序编排,主要包括:

  • 外国商标申请、注册和实际使用记录;
  • 品牌创作、命名和权利归属资料;
  • 销售、广告、展会、媒体、获奖和网站访问资料;
  • 韩国市场或相关国外市场的认知度资料;
  • 经销、代理、制造、雇佣或合作协议;
  • 向申请人提供品牌资料的邮件、消息和演示文件;
  • 发票、订单、运输及其他业务往来记录;
  • 申请人索价、阻止交易或反复抢注的记录。

第13项案件通常更重视标志认知度和不正当目的,第20项案件则更重视双方关系、申请人的知情事实以及其申请与既有关系不一致的原因。

申请公布前的处理

权利人可以向MOIP提交与拒绝理由有关的信息和证据,使审查员在审查中考虑恶意申请事实。同时应评估由真正权利人提出韩国申请的时点和指定商品范围。等待抢注申请处理结束后再申请,可能增加后续权利冲突。

公布后的异议

对于2025年7月22日以后公告的商标申请,异议期限为公告日起30日。异议本身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理由和证据的补充应按照现行程序期限办理。监测系统应记录公告日、异议截止日和内部决定日。

注册后的无效与撤销

商标已注册时,可以根据适用的第34条事由向IPTAB请求无效审判。注册商标在韩国连续三年未被正当使用时,利害关系人还可以考虑不使用撤销审判。无效与不使用撤销的法律效果、举证对象和时间要求不同,应根据抢注人的使用状态选择程序。

合同预防措施

韩国经销、代理、制造和营销协议应明确品牌、商誉、韩文版本及衍生标志归外国权利人所有;合作方不得申请或协助申请相关商标、域名、商号和平台账号;违反约定取得的权利应转让;合作终止后应停止使用并协助办理转移和执法。

核心商标通常应以实际权利人为申请人。合作方代为申请确有商业必要时,应预先形成书面授权、归属、转让和终止安排。

和解与权利转让

协商受让可能缩短争议处理时间,但应先调查申请人的全部关联商标、域名、社交账号、网店名称和执法记录。转让协议应覆盖相关申请或注册、附随商誉、支持文件、撤回既有主张的义务以及向MOIP办理登记的协助。价款宜与实际完成的转移步骤对应。

相关韩国知识产权指南

官方资料

法律与编辑复核日期:2026年7月20日。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争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