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分案申请是从在先申请中分离部分发明并作为独立申请审查的程序。分案内容在原始说明书或附图记载范围内时,原则上视为在原申请日提出。分案申请具有独立的申请号、审查、费用、授权和维持程序。

法定提交窗口
韩国《专利法》第52条规定,分案申请可以在以下期间提出:
- 依据第47条第1款可以补正原申请说明书或附图的期间;
- 收到驳回决定副本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延长相关期间时适用延长期限;
- 收到授权决定或撤销驳回并作出授权的审决副本之日起三个月内,但必须在设定登记前提出。
具体最后期限取决于通知送达日、答复期、再审查或审判状态及设定登记日。收到驳回或授权决定后,应立即按官方案卷计算。
原申请日与优先权
适法分案原则上继承原申请日。原申请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或国内优先权时,分案通常视为同时主张相应优先权,但法律对文件提交、优先权撤回和特定例外另有期限。
分案申请必须注明分案依据的原申请。其后续审查和授权独立进行,原申请的审查结果不会自动决定分案结果。
原始记载范围
分案不得加入原申请文件中没有记载的技术内容。新的实验数据可以在特定情况下用于说明技术效果,但不能补足申请日时缺少的结构、步骤、范围或组合。
拟分案主题应在提交前对应到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的具体段落。权利要求组合也应具有直接、明确的原始基础。
审查请求期限
分案申请的普通审查请求期限按原申请日起三年计算。分案提出时该三年期限已经届满的,可以在分案申请日起30日内请求审查。
因此,已超过原申请三年期限的分案,应同时准备分案文件和审查请求。未在适用期限内请求审查会导致申请视为撤回。
2025年起适用的审查延期
自2025年7月11日起,韩国允许符合要求的分案申请提出审查延期申请。该制度用于延后实际开始审查的时点,不延长分案提交窗口或审查请求期限。是否采用应结合产品上市、其他国家同族和原申请程序决定。
缺乏单一性
审查员认为一项申请包含多项发明时,申请人可以选定一组继续审查,并将未选主题通过分案保护。分案权利要求应围绕商业实施方式和原始记载重新组织,不必机械复制未审查权利要求。
不同权利要求类别
同一说明书可能支持装置、方法、系统、组合物、用途和制造方法等不同类别。分案可以将不同类别分别审查,并针对供应商、制造商、平台运营者或最终用户的实施行为设置权利要求。
类别选择应考虑直接实施主体、共同侵权风险和证据可得性。范围较宽但难以证明实施的权利要求,未必优于范围较具体且可从产品或工艺资料确认的权利要求。
宽窄范围并行
原申请可以通过较窄权利要求尽快取得授权,分案则继续审查不同重点或较宽范围。较宽分案仍必须满足原始记载、清楚性、支持和新增事项限制。
竞争产品和标准
原始说明书具有足够基础时,分案权利要求可以针对后来确认的竞争产品结构、行业标准或供应链主体进行调整。该调整不能超出申请日公开内容。
医药、生物和平台型发明
医药、生物、材料和软件平台申请常同时包含核心结构、具体种类、配方、制造方法、用途和实施方式。分案可以按不同审查和许可目标配置这些主题。
分离申请
韩国《专利法》第52条之二另设“分离申请”。驳回决定不服审判被驳回后,申请人可在限定条件下将未被维持驳回的主题作为分离申请提出。分离申请不是普通分案,也不是一般性继续申请,其对象和期限应按相关审决单独判断。
提交前检查事项
- 目标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具体原始记载;
- 当前属于补正期、驳回后三个月还是授权后三个月窗口;
- 设定登记是否会提前关闭授权后窗口;
- 原申请日起三年是否已经届满,是否需要在30日内请求审查;
- 原申请与分案的权利要求是否产生重复授权或不一致;
- 是否申请审查延期;
- 额外申请、审查、授权和年费是否与商业价值相称。
官方与实务资料
相关韩国专利指南
法律与编辑复核日期:2026年7月20日。分案期限应以具体通知送达日、原申请状态和设定登记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