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最终驳回后的再审查与IPTAB驳回复审
韩国专利申请被最终驳回后,申请人通常可以在决定送达日起三个月内选择附修改的再审查请求,或向知识产权审判院(IPTAB)提出驳回复审。程序选择取决于争点是否能够通过有依据的修改解决。

附修改的再审查请求
《专利法》第67条之2规定,最终驳回后的再审查请求需要同时提出法定范围内的修改。案件回到审查阶段,由审查员根据修改和意见重新判断。当前官方费用为100,000韩元,每项权利要求另加10,000韩元。
原说明书支持一项能够克服引证文献且仍覆盖目标产品的修改时,再审查具有实际意义。修改应逐项对应驳回理由,并检查新增事项、支持、明确性、外国同族一致性和授权后可执行性。
向IPTAB提出驳回复审
申请人认为审查员在权利要求解释、事实认定、引证文献内容、创造性判断或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时,可以向IPTAB提出驳回复审。复审理由书应围绕决定中的具体错误组织法律论证、技术说明和证据。
IPTAB程序不是对审查意见答复的简单扩写。书面记录还可能成为后续专利法院审查的基础,因此应从一开始统一争点、证据和请求结论。
再审查与IPTAB驳回复审的比较
| 比较项目 | 再审查 | IPTAB驳回复审 |
|---|---|---|
| 程序前提 | 提出符合法定范围的修改 | 对最终驳回决定提出不服 |
| 主要判断主体 | 审查员 | IPTAB审判合议体 |
| 适合争点 | 可由受支持修改解决的权利要求问题 | 法律、事实、权利要求解释或技术判断错误 |
| 程序与成本 | 通常较为集中 | 需要正式复审理由与证据组织 |
| 不利结果后的程序 | 对再次驳回可提出IPTAB复审 | 可向专利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
再审查后的再次驳回
再审查后再次作出最终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在适用的三个月期间内向IPTAB提出驳回复审。再审查阶段的修改和陈述会成为后续记录的一部分,因此不宜提交与主要立场矛盾或缺少商业目的的形式性修改。
专利法院与最高法院
对IPTAB决定不服时,可以依《专利法》第186条向专利法院提起撤销诉讼,通常须在决定副本送达日起30日内提出。对专利法院判决的法律争点,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诉讼主体资格和期限应在IPTAB决定送达后立即确认。
分案申请的保留
选择再审查或驳回复审前,应检查分案申请的可用期间。母案可以继续争议较宽或较重要的权利要求,分案申请则可保留不同类别、后备范围或更容易从市场产品识别的实施方式。分案不能加入原始申请未记载的内容。
授权决定后的再审查
韩国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申请人在授权决定后、专利权登记前请求再审查。该制度可用于纠正或调整拟授权权利要求,但会重新进入审查并产生新的程序风险。注册费期限、修改目的和替代程序应同时核对。
程序选择标准
- 原说明书中是否存在仍覆盖目标产品的修改依据;
- 审查员是否已指出可授权主题;
- 争议核心是权利要求措辞还是法律与技术判断;
- 后续专利法院审查需要形成哪些证据记录;
- 替代保护范围是否应通过分案保留。
相关韩国专利指南
官方资料
法律与编辑复核日期:2026年7月20日。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程序期限应以决定送达日和现行法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