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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最终驳回后的再审查与IPTAB驳回复审

Pine IP Firm
2026年10月21日

韩国专利申请被最终驳回后,申请人通常可以在决定送达日起三个月内选择附修改的再审查请求,或向知识产权审判院(IPTAB)提出驳回复审。程序选择取决于争点是否能够通过有依据的修改解决。

韩国专利再审查与驳回复审程序

附修改的再审查请求

《专利法》第67条之2规定,最终驳回后的再审查请求需要同时提出法定范围内的修改。案件回到审查阶段,由审查员根据修改和意见重新判断。当前官方费用为100,000韩元,每项权利要求另加10,000韩元。

原说明书支持一项能够克服引证文献且仍覆盖目标产品的修改时,再审查具有实际意义。修改应逐项对应驳回理由,并检查新增事项、支持、明确性、外国同族一致性和授权后可执行性。

向IPTAB提出驳回复审

申请人认为审查员在权利要求解释、事实认定、引证文献内容、创造性判断或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错误时,可以向IPTAB提出驳回复审。复审理由书应围绕决定中的具体错误组织法律论证、技术说明和证据。

IPTAB程序不是对审查意见答复的简单扩写。书面记录还可能成为后续专利法院审查的基础,因此应从一开始统一争点、证据和请求结论。

再审查与IPTAB驳回复审的比较

比较项目再审查IPTAB驳回复审
程序前提提出符合法定范围的修改对最终驳回决定提出不服
主要判断主体审查员IPTAB审判合议体
适合争点可由受支持修改解决的权利要求问题法律、事实、权利要求解释或技术判断错误
程序与成本通常较为集中需要正式复审理由与证据组织
不利结果后的程序对再次驳回可提出IPTAB复审可向专利法院提起撤销诉讼

再审查后的再次驳回

再审查后再次作出最终驳回时,申请人可以在适用的三个月期间内向IPTAB提出驳回复审。再审查阶段的修改和陈述会成为后续记录的一部分,因此不宜提交与主要立场矛盾或缺少商业目的的形式性修改。

专利法院与最高法院

对IPTAB决定不服时,可以依《专利法》第186条向专利法院提起撤销诉讼,通常须在决定副本送达日起30日内提出。对专利法院判决的法律争点,可以向最高法院上诉。诉讼主体资格和期限应在IPTAB决定送达后立即确认。

分案申请的保留

选择再审查或驳回复审前,应检查分案申请的可用期间。母案可以继续争议较宽或较重要的权利要求,分案申请则可保留不同类别、后备范围或更容易从市场产品识别的实施方式。分案不能加入原始申请未记载的内容。

授权决定后的再审查

韩国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允许申请人在授权决定后、专利权登记前请求再审查。该制度可用于纠正或调整拟授权权利要求,但会重新进入审查并产生新的程序风险。注册费期限、修改目的和替代程序应同时核对。

程序选择标准

  • 原说明书中是否存在仍覆盖目标产品的修改依据;
  • 审查员是否已指出可授权主题;
  • 争议核心是权利要求措辞还是法律与技术判断;
  • 后续专利法院审查需要形成哪些证据记录;
  • 替代保护范围是否应通过分案保留。

相关韩国专利指南

官方资料

法律与编辑复核日期:2026年7月20日。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程序期限应以决定送达日和现行法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