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或商业化新技术时,专利审查往往被视为上市前检查清单。然而,现实恰恰相反。FTO(Freedom To Operate,运行自由)分析不仅是评估侵权可能性的程序,它还能在日后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明我方并非盲目侵犯他人专利的关键防御证据。实践中常被提及的“故意侵权”(willful infringement)概念,正是指向这一点。严格来说,这是为了在被指控故意侵权时,确保有反驳的依据,或否定侵权意图。
我国专利法已对故意侵权行为规定了严厉的责任。现行《专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法院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构成故意侵权时,可判令赔偿额不超过认定的损害赔偿额的五倍。此外,法院在判定故意侵权及赔偿额时,会综合考虑侵权人对损害赔偿可能性的认识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频率以及为弥补损害所采取的补救措施等。归根结底,这意味着企业在事前进行的审查和采取的行动,直接关系到其赔偿责任。
这正是FTO分析的重要性所在。FTO是为预先审查正在开发的产品或工艺是否侵犯他人有效专利权的主张而进行的程序。该过程包括检索相关专利、制作权利要求比对表,并在存在侵权担忧时,着手进行规避设计、许可谈判或无效宣告评估。本质上,FTO的性质不是在问题发生时做出回应,而是在问题发生前改变方向,必要时停止,并留下记录。这种事先审查有助于预防纠纷,并且在纠纷发生时,它还能证明公司的决策并非鲁莽行事。
尤其是在涉及故意侵权的情况下,法院或对方当事人会关注一个简单的问题:该公司是否在明知某项专利的存在及其风险的情况下仍继续推进?公司对此问题的最有说服力的证据之一是上市前的FTO报告,以及在必要时提供的不侵权或无效意见书。事实上,政府和公共机构提供的实践指南解释说,在侵权行为发生前进行FTO分析并获得不侵权法律意见书,可以作为证明主观意图不存在的证据。相反,在产品上市后才匆忙出具的报告,其防御力必然大打折扣。
这里还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FTO的时机往往比结果更为关键。许多公司在收到警告函后才要求进行分析,但从管理故意侵权风险的角度来看,这通常为时已晚。故意侵权的判定最终基于侵权发生时的认知和行为。如果公司在上市前进行了审查,识别出有风险的专利,并因此修改了设计、寻求了许可或调整了上市范围,这本身就证明了其善意和尽职。另一方面,一家在没有任何事先审查的情况下上市,然后在纠纷发生后才试图出具意见书的公司,将很难消除其明知故犯的嫌疑。
实践中,一份好的FTO分析不仅仅是一份简单的检索报告。其范围和深度必须根据诸如目标经营国家、实际计划销售产品的规格、是否需要审查制造工艺、报告是提交给客户还是用于内部决策等因素而有所不同。此外,FTO不应止于法律文件。如果识别出潜在的侵权专利,应发出规避设计指示,必要时收集无效证据,并在某些情况下同步进行许可谈判。只有这样,FTO才能成为实质性的风险管理,而不仅仅是形式审查。而这恰恰能为未来的故意侵权指控提供最强有力的辩护。
归根结底,FTO分析的价值体现在两个层面。首先,它自然有助于防止专利侵权。其次,同样重要的是,它有助于预先阻断“故意侵权”的框架。如今,专利纠纷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直接影响业务连续性、投资、交易和出口的商业事务。因此,FTO不是一项开支,而是保险,或者更确切地说,是证明在发生纠纷时,公司决策是如何审慎和理性的记录。
Pine IP Firm 建议公司将FTO视为一个同时设计上市策略和纠纷防御策略的过程,而不仅仅是一项检索任务。在一个担忧故意专利侵权的时代,一份在商业化之前准备充分并留存下来的FTO报告,可以成为诉讼中最有力的辩护论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