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权利人的韩国专利维权决策指南
外国专利权人在韩国采取维权措施前,应先确定商业目标、权利状态、侵权证据和无效风险。警告函、临时禁令、本案诉讼、IPTAB程序和海关措施解决的问题不同,不宜按固定顺序机械启动。

韩国专利维权可以请求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也可以与许可谈判、专利无效审判、权利范围确认审判和边境措施并行。程序选择取决于需要停止的韩国行为、证据所在位置、时间要求和对方可能采取的应对。
商业目标决定程序和证据范围
维权目标应当具体到可执行的结果,例如停止在韩国制造、销售或进口,阻止产品发布,取得损害赔偿,形成许可,处理供应链,或者为多国争议取得韩国裁判。
目标不同,第一项措施也不同。需要立即停止上市时,应优先评估临时禁令和证据准备;需要确认交易条件时,可以先进行技术通知和许可沟通;需要排除专利有效性风险时,则应同时准备IPTAB程序。
权利状态和主体资格需要先行核对
- 韩国专利号、相关权利要求和剩余期限;
- 专利权人、转让登记和完整权利承继关系;
- 专用实施权、许可、质权和共同权利人的影响;
- 年费缴纳和权利是否持续有效;
- 韩国申请、审查、补正、分案和订正记录;
- 同族外国案件和已经作出的有效性判断;
- 被控产品或方法在韩国发生的制造、销售、使用、进口或许诺销售行为。
侵权分析应以韩国授权文本为准。美国、欧洲、日本或中国同族权利要求可以提供背景,但不能替代对韩国权利要求和韩国审查记录的分析。
侵权与有效性应当同时评估
每项主张权利要求应制作技术特征对照表,分别标明直接证据、推定事实、待确认事项、解释争点和可能的非侵权主张。必要时还应评估等同侵权,但不能以等同分析替代对文义技术特征的逐项比较。
有效性分析应覆盖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支持、清楚性、优先权、补正范围和申请权归属。依赖较宽权利要求解释才能成立的侵权主张,可能同时扩大现有技术对有效性的影响。
被控侵权人可以向知识产权审判院(IPTAB)提出无效审判或消极权利范围确认审判。MOIP的IPTAB说明列明,IPTAB审理注册知识产权的双方争议和审查决定不服案件。IPTAB不判令民事损害赔偿或禁令。
证据应当在对外通知前固定
产品、网页、宣传资料和供应链信息可能在收到警告后发生变化。权利人应通过可追溯渠道取得样品,保存购买记录、包装、型号、批号、网页、日期和销售主体,并记录测试方法和样品保管过程。
方法专利或内部生产工艺的证据通常掌握在对方手中,应尽早分析可以从公开材料、进口记录、监管文件、产品检测和韩国诉讼程序取得哪些资料。证据收集方式必须符合韩国法律,不能以维权目的为由使用违法调查手段。
程序选择取决于需要取得的法律效果
| 程序 | 主要作用 | 主要限制 |
|---|---|---|
| 商业沟通或警告函 | 通知权利、要求停止行为或启动许可谈判 | 可能促使对方改变证据、提起无效审判或主动诉讼 |
| 临时禁令 | 在本案判决前请求紧急停止相关行为 | 需要较完整的侵权、有效性、紧迫性和利益衡量资料 |
| 专利侵权本案诉讼 | 请求永久禁令、损害赔偿及其他民事救济 | 需要持续提交技术和损害证据,审理时间较长 |
| IPTAB无效或权利范围确认审判 | 处理专利有效性或特定技术是否落入保护范围 | 不直接判令民事禁令和损害赔偿 |
| 海关保护 | 在进出口通关阶段处理涉嫌侵权货物 | 需要海关申报、可用于现场判断的资料和及时响应 |
| 刑事程序 | 处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故意侵权行为 | 证明标准、调查主体和商业影响与民事程序不同 |
临时禁令需要在申请前完成技术和有效性准备
韩国法院在临时禁令程序中审查专利权、侵权可能性、有效性争议、紧迫性、难以恢复的损害和双方利益。程序进度较快,提交后补充复杂技术证据的时间有限。
申请前应确定被控产品的具体型号、韩国实施行为、需要禁止的行为范围和可执行的命令表述。过度宽泛的请求可能增加法院对必要性和范围的疑问。
专利侵权诉讼实行集中管辖
韩国专利民事侵权案件的一审由指定地方法院管辖,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具有并行管辖。相关民事判决的上诉由韩国专利法院专属管辖。韩国专利法院英文手册说明了专利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上诉和IPTAB审定撤销诉讼中的职能。
韩国民事程序不同于美国式广泛证据开示。权利人应按具体证明事项设计资料提交、文书命令、现场检查、专家说明和损害计算方案,不能预期通过一般性开示自动取得对方全部技术资料。
海关保护适用于进出口通关环节
《韩国海关法》第235条将专利权列入可以进行边境保护申报的知识产权。韩国海关总署知识产权保护说明列明,已申报的权利信息会通过电子通关系统向一线海关共享。
专利海关保护需要能够在通关阶段识别涉嫌侵权的技术资料。涉及必须拆解、测试或了解内部工艺才能判断的专利时,应评估海关程序能否取得足够事实,并准备技术联系人及时答复。
损害和成本分析应以韩国事实为基础
损害评估需要区分侵权销售额、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权利人的销售和利润、合理许可费以及侵权人的行为。不能只把产品总销售额乘以统一比例。
预算应按调查、警告、临时禁令、本案诉讼、IPTAB程序、专家工作和上诉分别估算,并纳入翻译、样品测试、担保和跨境内部审批。每一阶段还应设定继续、和解或停止的判断条件。
并行程序中的技术立场应保持一致
民事法院、IPTAB、海关、外国诉讼和许可通信中的权利要求解释、产品描述和实验方法应相互核对。为维持有效性而采用的狭窄解释,可能影响侵权主张;为扩大侵权范围而采用的解释,可能增加现有技术风险。
韩文授权文本、外国原文和内部技术资料之间的术语差异也需要统一。公开声明、客户通知和监管沟通不应与诉讼主张产生不必要冲突。
和解条件应覆盖后续产品和并行案件
和解或许可方案应明确适用主体、产品型号、地域、期限、付款、审计、保密、未来设计变更、库存处理、关联公司和并行程序撤回。只解决当前型号而不处理后续版本,可能保留相同争议。
官方参考
相关韩国知识产权指南
法律与编辑复核日期:2026年7月20日。具体诉讼请求、管辖、证据和期限应按个案事实及当时适用的韩国法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