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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权利人的韩国专利维权决策指南

Pine IP Firm
2026年9月17日

外国专利权人在韩国采取维权措施前,应先确定商业目标、权利状态、侵权证据和无效风险。警告函、临时禁令、本案诉讼、IPTAB程序和海关措施解决的问题不同,不宜按固定顺序机械启动。

象征权威与法律执行的鎏金韩国云纹

韩国专利维权可以请求停止侵权和损害赔偿,也可以与许可谈判、专利无效审判、权利范围确认审判和边境措施并行。程序选择取决于需要停止的韩国行为、证据所在位置、时间要求和对方可能采取的应对。

商业目标决定程序和证据范围

维权目标应当具体到可执行的结果,例如停止在韩国制造、销售或进口,阻止产品发布,取得损害赔偿,形成许可,处理供应链,或者为多国争议取得韩国裁判。

目标不同,第一项措施也不同。需要立即停止上市时,应优先评估临时禁令和证据准备;需要确认交易条件时,可以先进行技术通知和许可沟通;需要排除专利有效性风险时,则应同时准备IPTAB程序。

权利状态和主体资格需要先行核对

  • 韩国专利号、相关权利要求和剩余期限;
  • 专利权人、转让登记和完整权利承继关系;
  • 专用实施权、许可、质权和共同权利人的影响;
  • 年费缴纳和权利是否持续有效;
  • 韩国申请、审查、补正、分案和订正记录;
  • 同族外国案件和已经作出的有效性判断;
  • 被控产品或方法在韩国发生的制造、销售、使用、进口或许诺销售行为。

侵权分析应以韩国授权文本为准。美国、欧洲、日本或中国同族权利要求可以提供背景,但不能替代对韩国权利要求和韩国审查记录的分析。

侵权与有效性应当同时评估

每项主张权利要求应制作技术特征对照表,分别标明直接证据、推定事实、待确认事项、解释争点和可能的非侵权主张。必要时还应评估等同侵权,但不能以等同分析替代对文义技术特征的逐项比较。

有效性分析应覆盖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支持、清楚性、优先权、补正范围和申请权归属。依赖较宽权利要求解释才能成立的侵权主张,可能同时扩大现有技术对有效性的影响。

被控侵权人可以向知识产权审判院(IPTAB)提出无效审判或消极权利范围确认审判。MOIP的IPTAB说明列明,IPTAB审理注册知识产权的双方争议和审查决定不服案件。IPTAB不判令民事损害赔偿或禁令。

证据应当在对外通知前固定

产品、网页、宣传资料和供应链信息可能在收到警告后发生变化。权利人应通过可追溯渠道取得样品,保存购买记录、包装、型号、批号、网页、日期和销售主体,并记录测试方法和样品保管过程。

方法专利或内部生产工艺的证据通常掌握在对方手中,应尽早分析可以从公开材料、进口记录、监管文件、产品检测和韩国诉讼程序取得哪些资料。证据收集方式必须符合韩国法律,不能以维权目的为由使用违法调查手段。

程序选择取决于需要取得的法律效果

程序主要作用主要限制
商业沟通或警告函通知权利、要求停止行为或启动许可谈判可能促使对方改变证据、提起无效审判或主动诉讼
临时禁令在本案判决前请求紧急停止相关行为需要较完整的侵权、有效性、紧迫性和利益衡量资料
专利侵权本案诉讼请求永久禁令、损害赔偿及其他民事救济需要持续提交技术和损害证据,审理时间较长
IPTAB无效或权利范围确认审判处理专利有效性或特定技术是否落入保护范围不直接判令民事禁令和损害赔偿
海关保护在进出口通关阶段处理涉嫌侵权货物需要海关申报、可用于现场判断的资料和及时响应
刑事程序处理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故意侵权行为证明标准、调查主体和商业影响与民事程序不同

临时禁令需要在申请前完成技术和有效性准备

韩国法院在临时禁令程序中审查专利权、侵权可能性、有效性争议、紧迫性、难以恢复的损害和双方利益。程序进度较快,提交后补充复杂技术证据的时间有限。

申请前应确定被控产品的具体型号、韩国实施行为、需要禁止的行为范围和可执行的命令表述。过度宽泛的请求可能增加法院对必要性和范围的疑问。

专利侵权诉讼实行集中管辖

韩国专利民事侵权案件的一审由指定地方法院管辖,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具有并行管辖。相关民事判决的上诉由韩国专利法院专属管辖。韩国专利法院英文手册说明了专利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上诉和IPTAB审定撤销诉讼中的职能。

韩国民事程序不同于美国式广泛证据开示。权利人应按具体证明事项设计资料提交、文书命令、现场检查、专家说明和损害计算方案,不能预期通过一般性开示自动取得对方全部技术资料。

海关保护适用于进出口通关环节

《韩国海关法》第235条将专利权列入可以进行边境保护申报的知识产权。韩国海关总署知识产权保护说明列明,已申报的权利信息会通过电子通关系统向一线海关共享。

专利海关保护需要能够在通关阶段识别涉嫌侵权的技术资料。涉及必须拆解、测试或了解内部工艺才能判断的专利时,应评估海关程序能否取得足够事实,并准备技术联系人及时答复。

损害和成本分析应以韩国事实为基础

损害评估需要区分侵权销售额、专利技术对产品价值的贡献、权利人的销售和利润、合理许可费以及侵权人的行为。不能只把产品总销售额乘以统一比例。

预算应按调查、警告、临时禁令、本案诉讼、IPTAB程序、专家工作和上诉分别估算,并纳入翻译、样品测试、担保和跨境内部审批。每一阶段还应设定继续、和解或停止的判断条件。

并行程序中的技术立场应保持一致

民事法院、IPTAB、海关、外国诉讼和许可通信中的权利要求解释、产品描述和实验方法应相互核对。为维持有效性而采用的狭窄解释,可能影响侵权主张;为扩大侵权范围而采用的解释,可能增加现有技术风险。

韩文授权文本、外国原文和内部技术资料之间的术语差异也需要统一。公开声明、客户通知和监管沟通不应与诉讼主张产生不必要冲突。

和解条件应覆盖后续产品和并行案件

和解或许可方案应明确适用主体、产品型号、地域、期限、付款、审计、保密、未来设计变更、库存处理、关联公司和并行程序撤回。只解决当前型号而不处理后续版本,可能保留相同争议。

官方参考

相关韩国知识产权指南

法律与编辑复核日期:2026年7月20日。具体诉讼请求、管辖、证据和期限应按个案事实及当时适用的韩国法律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