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商标异议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韩国商标异议针对公告中的待审申请,不使用撤销审判针对已经注册但在韩国长期未使用的商标。程序选择取决于目标商标的状态、可主张的法定事由和证据。

商标异议的30日期限
对于2025年7月22日以后公告的商标申请,任何人均可在公告日起30日内提出异议。该异议期间不能延长。异议理由和证据的补充应按照《商标法》及现行审查规则规定的期间办理,不能以补充期间替代异议申请期限。
30日期限要求权利人持续监测韩国商标公告。监测记录应至少包括公告号、公告日、指定商品、申请人、异议截止日和内部决定日。
异议理由与证据
异议理由可以涉及在先申请或注册、缺乏显著性、描述性、与知名标志混淆、来源或品质误认、恶意模仿以及经销商或业务关系人抢注。每项理由应分别对应商标、商品和事实证据。
证据通常包括在先申请与注册、韩国及外国使用资料、销售额、广告、媒体报道、网站与平台页面、经销协议、双方往来以及申请人知情或不正当目的的记录。外国知名度资料需要说明其与韩国消费者认知或申请人知情之间的联系。
异议审查
MOIP向申请人送达异议资料并给予答辩机会,由审查合议体审查异议理由和职权发现的拒绝事由。异议成立时,申请在相应范围内被驳回;异议不成立时,申请继续注册程序。注册后仍存在法定无效事由的,可以另行评估IPTAB无效审判。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
《商标法》第119条规定,注册商标在撤销审判请求日前连续三年未由商标权人、专用使用权人或通常使用权人在韩国正当使用,且没有正当理由时,任何人可以请求撤销。请求可以限定于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
审判提出后,注册人需要证明相关三年期间内在韩国对被请求商品存在正当使用,或者证明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撤销决定确定后,被撤销范围的商标权自撤销审判请求日起消灭。
使用证据
使用证据应同时证明商标、商品或服务、使用主体、韩国境内联系和日期。常用资料包括:
- 韩国发票、采购订单、税务或海关记录;
- 产品、包装、标签和销售照片;
- 面向韩国市场的广告、目录、网站和平台记录;
- 运输、进口和经销文件;
- 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的实际使用资料;
- 能够覆盖请求日前三年期间的带日期记录。
为应对撤销而临时制作的象征性使用资料可能不被接受。实际使用标志与注册标志存在差异时,还需要判断该差异是否改变显著特征、读音或整体商业印象。
异议、无效与不使用撤销的选择
| 程序 | 目标状态 | 主要审查对象 |
|---|---|---|
| 商标异议 | 公告中的申请 | 申请是否存在拒绝事由 |
| 无效审判 | 已注册商标 | 注册时是否存在无效事由 |
| 不使用撤销审判 | 已注册商标 | 请求日前连续三年的韩国使用 |
同一争议中可以并行使用不同程序。例如,申请人可以对本申请所引证的注册商标提出不使用撤销,同时另行管理本申请的审查意见答复期限。程序顺序应根据申请、公告和产品上市时间确定。
商标权人的记录管理
重要商标应按年度和商品保存代表性使用资料,并记录经销商与被许可人的使用权限。标志更新较大时,应评估新申请,不能假定旧注册始终覆盖变更后的图形。
官方资料
相关韩国知识产权指南
法律与编辑复核日期:2026年7月20日。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商标争议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