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在韩国申请专利的途径与代理要求
外国公司可以作为韩国专利申请人,通过韩国直接申请、巴黎公约优先权申请或PCT国家阶段进入取得韩国专利。申请人不需要在韩国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

外国公司不在韩国设有住所或营业所时,需要指定在韩国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专利管理人办理专利程序。实务中通常委托韩国专利代理师处理申请、费用、通知答复和不服程序。
韩国直接申请不以PCT程序为前提
外国公司可以把韩国申请作为该发明的首次申请,也可以在已有外国申请后直接向韩国提交巴黎公约优先权申请。直接申请是指不通过PCT国际申请进入韩国,并不表示非居民申请人可以绕过韩国代表和韩文程序要求。
韩国作为首次申请国时,还应确认发明完成地、发明人居住地或申请人所在地国家的外国申请许可、国家安全审查和保密规定。该问题由相关外国法决定,不能仅依据韩国申请规则判断。
三种申请途径适用于不同时间安排
| 申请途径 | 主要期限或条件 | 适用情形 |
|---|---|---|
| 韩国首次直接申请 | 按韩国法准备申请文件并确定后续海外申请计划 | 韩国是首次申请国或需要尽快取得韩国申请日 |
| 巴黎公约优先权申请 | 原则上在最早基础申请日起12个月内提交 | 已有外国首次申请,需要在韩国主张该优先权 |
| PCT韩国国家阶段 | 原则上在优先权日起31个月内进入 | 通过PCT保留多国选择并推迟国家阶段决定 |
巴黎公约申请应在提交时列明优先权申请的国家、申请号和申请日,并在法定期间内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或提供可用的DAS代码。
PCT途径不会免除韩国国家阶段的韩文翻译、国家费用、韩国代表和实质审查请求。国家阶段文本还应明确是否采用PCT第19条或第34条修改。
韩国专利程序原则上使用韩文
韩国专利申请和审查程序使用韩文。外国来源案件通常由申请人提供可编辑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再由韩国代理人准备韩文文本。
韩国直接申请可以采用外文申请制度,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韩文翻译。该制度适合需要先取得申请日而韩文译文尚未完成的案件,但可用语言、翻译期限、译文更正和补正范围受专门规定限制。申请前应确定是否采用该制度,不能把它作为没有程序要求的普通延期。
PCT国家阶段原则上要求在31个月期间内办理国家阶段手续、缴纳国家费用并提交韩文翻译。韩国国内制度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对韩文翻译提交期间请求一个月延长,但不构成一般性的32个月国家阶段期限。
PCT国家阶段期限届满后的恢复受到严格限制
WIPO截至2026年6月1日适用的韩国PCT申请人指南列明,韩国不适用PCT细则49.6的权利恢复制度,也不接受PCT细则49ter项下的优先权恢复。因此,申请人不能假设在31个月期限届满后可以通过一般恢复请求补救。
韩国国内法下的翻译期间延长请求必须在规定时间和条件内办理,与期限届满后的权利恢复不是同一制度。
申请资料应当完整并可核对
- 申请人的法定全称、法人类型、注册国家和完整地址;
- 每位发明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韩国代理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 可编辑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
- 优先权申请号、申请日、受理局和DAS代码;
- PCT国际申请号、公开号及第19条或第34条修改;
- 适用时提供符合当前格式的序列表和生物材料保藏资料;
- 代理授权文件及签署人的姓名、职务和权限;
- 要求的韩国申请日、实质审查安排和商业时间表。
申请人不是发明人时,应保存从发明人到申请人的权利承继记录。转让文件不一定作为每件普通申请的提交文件,但在申请人变更、权利争议、尽职调查或执行阶段可能需要。
提交后的程序包括公开、审查请求和授权登记
MOIP受理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并分配申请号。申请通常在韩国申请日或最早优先权日起18个月公开。公开不等于实质审查已经开始。
专利实质审查应在申请日起3年内提出请求。PCT国家阶段案件通常从国际申请日起计算该3年期间。审查员作出授权决定后,还需要缴纳第一年至第三年年费并办理设定注册。
外国申请人的代理安排
韩国专利管理人负责接收MOIP送达、提交文件和缴纳费用。WIPO韩国PCT指南还列明,非韩国居民的国家阶段申请人需要指定代理人,并提供相应授权文件。
委托前应确认代理人的送达地址、紧急期限处理、韩文翻译责任、审查意见报告方式、费用结构和案件移交程序。这些事项属于案件管理要求,不改变外国公司作为专利申请人的资格。
韩国专利相关指南
官方资料
法律与编辑复核日期:2026年7月20日。具体代理、翻译和期限要求应按申请途径及提交时适用的规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