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专利申请人的韩国本地代理要求
外国申请人在韩国没有住所或营业地址时,原则上应通过在韩国有住所或营业地址的专利管理人办理专利程序。申请人仍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主体,韩国代理人只在授权范围内代表申请人。

专利法上的专利管理人
韩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在韩国没有住所或营业地址的人,除本人在韩国停留等法定情形外,应通过在韩国有住所或营业地址的专利管理人办理专利程序及对行政处分提起诉讼。PCT国家阶段和MOIP实务还要求代理人具备办理相应程序的资格。
专利管理人接收正式送达、提交韩文文件、支付官方费用、管理期限并根据授权处理审查、再审查、上诉和权利登记事项。
无需设立韩国子公司
外国公司可以用本公司的法定名称作为韩国申请人,无需仅为申请专利而设立韩国法人。韩国代理人不应被列为申请人或权利人。
申请人名称、地址和实体类型应与优先权申请、PCT记录和公司登记资料保持一致。名称变更、合并或权利转让需要另外说明,不能由委托书代替。
指定代理人的时点
代理人应在韩国申请或PCT国家阶段期限前确定,以便核对申请人、发明人、优先权、源文件、附图、序列表和委托书。代理人指定的补正制度不应作为常规提交计划。
PCT进入韩国国家阶段的通常期限为优先权日起31个月。需要在该期限内完成国家阶段要求,包括韩文译文和国家费用。WIPO韩国指南还说明,韩国不适用PCT规则49.6的权利恢复。
巴黎公约直接申请通常应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交。源文本和韩文译文的审查时间应计入内部期限。
韩国代理人的基本工作
- 确认申请途径、正式期限和提交清单;
- 核对申请人、发明人、优先权和权利承继;
- 管理韩文译文并由代理师审查权利要求;
- 提交后报告申请号、实际文件、费用和下一期限;
- 记录审查请求、审查意见、授权、注册费和年费;
- 对修改、分案、再审查和上诉提供韩国法意见。
外国代理人与内部团队的角色
外国代理人或内部知识产权团队可以继续统筹全球同族申请和商业指示。韩国代理人负责韩国法律、韩文文本和本地程序。双方应明确谁发出有效指示、谁管理客户内部期限以及何时需要升级未决事项。
外国审查结果可以用于统一术语和分析,但不能代替韩国法下的独立判断。韩国市场中的制造、进口、销售和供应链结构也可能需要不同的权利要求重点。
相关韩国专利指南
官方资料
法律与编辑复核日期:2026年7月20日。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申请或代理权限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