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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诉讼证据收集实务

Pine IP Firm
2026年10月23日

韩国专利侵权诉讼没有美国式的广泛证据开示。权利人应在发出警告函或提起诉讼前,完成权利要求要素分析、被控行为识别和可取得证据的保全,再针对被告控制的信息使用具体的法院程序。

韩国专利诉讼证据档案

逐项证据表

每项主张的权利要求均应建立证据表,列明被控产品或方法、版本、销售期间、各权利要求要素、现有证据、证据持有人、证明人员、翻译或专家说明以及拟使用的法院程序。

证据表应区分公开取得资料、可购买或测试的资料以及仅由对方控制的资料。该区分决定诉前调查范围和后续提交命令的具体程度。

诉前取得的证据

产品购买与保管链

被控产品应尽量通过正常韩国销售渠道购买,并保存商品页面、订单、发票、包装、序列号、交付记录和拆封过程。测试前应保留原始样品,并记录样品交给代理人、专家和实验室的时间与状态。

公开技术资料

产品说明书、认证文件、监管资料、网页、视频、目录、专利、标准文件和招标资料应连同URL、取得日期和完整上下文保存。仅保留无日期的截图或节选,通常不足以稳定证明产品版本和公开时间。

测试与逆向分析

测试方案应记录设备、校准、样品身份、软件版本、方法、原始数据、假设和可重复性。专家报告应把观察事实、分析方法和结论分开,避免把律师指示当作技术事实。

第三方资料

客户、供应商、经销商和离职人员可能持有相关信息,但接触和收集必须遵守保密、雇佣、隐私和商业秘密规则。不得诱导第三方违反保密义务。

证据保全

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可以在本案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证据保全。法院可根据具体申请保全文件、勘验场所或物品、询问证人或实施鉴定。

申请需要明确待保全证据、拟证明事实和保全必要性。证据保全是针对特定证据的司法程序,不是一般调查。软件版本、生产设备或短期网页内容存在变更风险时,应尽早确定保全对象。

专利法第132条的材料提交

《专利法》第132条允许法院命令当事人提交证明侵权行为或计算损害赔偿所需的材料,同时处理正当拒绝和商业秘密问题。请求应尽可能明确材料类别、可能持有人、相关产品、时间范围、对应的权利要求要素或损害事项,以及无法从其他来源取得同等证据的原因。

涉及敏感技术或财务资料时,可以提出限制阅览人员、非公开审查、遮盖、保密命令和复制限制等措施。商业秘密主张不会自动排除提交,但会影响法院对必要性和保护措施的判断。

专利法第126条之2的具体行为说明义务

权利人具体主张侵权行为方式后,对方予以否认时,第126条之2要求其说明自己的具体行为方式,但存在正当理由的除外。法院还可以命令提交判断不说明理由所需的材料。

该制度适用于关键制造流程、软件实现或内部结构由对方控制的案件,但不能替代权利人对被控产品、行为和权利要求要素作出具体初步说明。

检查、鉴定与事实调查

案件还可以使用法院勘验、鉴定、证人或当事人询问、向机关或第三方调查取证以及与损害有关的财务资料提交程序。每项申请均应对应证据表中的具体缺口,避免提出范围不明或与争点无关的请求。

数字证据与源代码

软件案件应保存特定版本的二进制文件、日志、API行为、用户流程、网络记录和设备配置。申请检查源代码时,应限定模块、功能、版本和对应权利要求要素,不宜请求整个代码库。

安全阅览环境、限定检查人员、保密命令和复制限制可以降低泄密风险,同时应确保获准接触的专家能够验证相关技术事实。

损害赔偿证据

损害资料应与侵权证据同步收集。专利权人的销售、产能、利润、价格影响、许可记录和替代市场资料,以及被告的销售与会计分类,均可能影响损害计算。请求对方提交财务资料前,应先明确产品范围和计算期间。

韩国《专利法》规定多种损害计算方法,并允许在证明极为困难时由法院认定合理数额。故意侵权的损害赔偿最高可达认定损害额的五倍,因此通知、持续实施、隐瞒、获利和侵权停止措施等事实需要单独保全。

常见证据管理错误

  • 保全产品、网页和网络数据前发送警告函;
  • 依赖无日期、无URL或无上下文的截图;
  • 测试与被控产品不同的型号或软件版本;
  • 未记录样品和数字文件的保管链;
  • 提出缺少产品、期间和争点限定的材料请求;
  • 未经授权收集个人信息或机密资料;
  • 争议发生后仍按日常政策删除相关记录;
  • 在民事诉讼与IPTAB程序中采用不一致的产品说明。

相关韩国知识产权指南

官方资料

法律与编辑复核日期:2026年7月20日。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证据收集应结合韩国程序法及适用的隐私、雇佣和刑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