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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专利侵权诉讼:程序、证据与救济

Pine IP Firm
2026年9月25日

韩国专利侵权案件由民事法院审理,专利有效性和权利范围争议则可在IPTAB另行处理。诉讼没有美国式的广泛审前证据开示,因此起诉前的侵权分析、样品固定和证据保全直接影响案件质量。

法律团队审查韩国专利侵权诉讼文件

法院管辖与审级

专利侵权等民事案件的一审集中由首尔中央、大田、大邱、釜山、光州和水原地方法院管辖,其中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具有并行管辖权。民事专利案件的二审由专利法院专属管辖,最高法院负责终审法律审查。

IPTAB不审理损害赔偿或民事禁令。IPTAB作出的无效审判或权利范围确认审判结论,可以在专利法院提起审决撤销诉讼,但民事法院与IPTAB程序仍属于不同程序。

起诉前调查

专利权人应先确认专利登记、年费、权属和许可状态,并将被控产品或方法逐项映射至主张的权利要求。调查材料通常包括正常渠道购买的样品、包装、产品手册、监管资料、网站存档、测试结果和逆向工程记录。

被告方应同步评估不侵权、无效、权利用尽、许可、在先使用及权利滥用等抗辩。标准必要专利案件还需要单独分析FRAND及相关许可事实。

一审程序

  1. 原告提交起诉状,明确专利、主张的权利要求、被控行为和请求的救济。
  2. 被告提交答辩,并根据案件需要提出不侵权、无效及其他抗辩。
  3. 双方通过书面准备程序提交权利要求对照表、现有技术、技术说明和证据。
  4. 法院根据争点安排技术说明、专家鉴定、证人或当事人询问及文件提交程序。
  5. 法院分别判断侵权、抗辩、禁令和损害赔偿,并作出判决。

法院通常以权利要求解释和逐要素比对为中心组织技术争点。损害赔偿资料可以在侵权判断之前开始收集,不宜等到责任成立后再处理。

IPTAB并行程序

被控侵权人可向IPTAB提出无效审判,也可请求消极权利范围确认审判。专利权人则可根据案件需要请求积极权利范围确认审判。民事法院也可以审理基于明显无效事由的权利滥用抗辩,但正式消灭专利权仍通过IPTAB无效程序完成。

并行程序的主张、产品定义、权利要求解释和证据说明应保持一致。程序启动时间应结合禁令紧迫性、审判进度和可能的专利法院审查安排。

韩国的证据取得机制

韩国民事诉讼原则上不设美国式证言录取和询问书程序。证据通过法院控制的程序取得,当事人必须说明待证事实、所需证据及其关联性。

  • 诉前或诉中证据保全。
  • 民事诉讼法上的文书提交命令。
  • 《专利法》第132条规定的侵权证明或损害额计算所需资料提交命令。
  • 现场、产品或记录的勘验。
  • 专家鉴定和技术说明。
  • 证人或当事人询问。
  • 向公共机构或第三方进行事实查询。

《专利法》第126条之2要求否认专利权人所主张具体侵权行为的一方说明其实际行为方式;无正当理由拒绝说明时,法院可以对专利权人的具体主张作出不利于拒绝方的认定。该规定不免除专利权人先行具体说明被控行为的责任。

保密资料的处理

制造参数、源代码、客户资料和财务数据涉及商业秘密时,法院可以审查拒绝提交的正当理由,并限制资料的公开范围或接触人员。提交命令应限定产品版本、期间、资料类别和待证事实,同时提出必要的保密措施。

临时禁令与本案禁令

专利权人可针对正在发生或有发生危险的侵权申请禁止或预防措施。临时禁令程序重视侵权与有效性资料、紧迫性、损害平衡及保全必要性,通常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时已经具备较完整的书面技术证据。

侵权成立后,法院可命令停止制造、使用、转让等行为。专利权人还可请求销毁构成侵权的产品、移除用于侵权的设备及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但请求对象和范围应具体明确。

损害赔偿

《专利法》第128条规定了以专利权人损失、侵权人利益、合理许可费及法院酌定等方式计算损害。销售数量、利润、产能、价格侵蚀、替代关系和许可记录是主要证据。

故意侵权成立时,法院可在依法认定损害额的五倍以内确定赔偿额。五倍上限自2024年8月21日起实施,是否适用仍取决于侵权发生时间、故意程度及法定考量因素。

诉讼管理要点

  • 警告函发出前固定样品、网页和供应链证据。
  • 按产品版本和期间建立逐项权利要求对照表。
  • 民事诉讼与IPTAB程序使用一致的技术定义。
  • 提前确定禁令、许可、设计绕开或损害赔偿中的主要商业目标。
  • 和解条款同时处理未来产品、关联公司、外国程序、保密及付款执行。

官方参考资料

相关韩国知识产权指南

法律与编辑复核日期:2026年7月20日。

本文提供一般信息,诉讼程序和救济应根据具体专利、产品、证据及案件阶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