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程序
韩国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应以通知类型、正式期限、逐项驳回理由和韩国申请文本为基础。外国同族案件的答复可以作为参考,但不能在缺少韩国法律与韩文权利要求分析的情况下直接翻译提交。

通知类型与答复期限
收到通知后,应先区分形式补正、初步驳回理由通知、最终驳回决定及其他程序通知。不同通知对应的修改范围和后续救济不同。
自2025年7月11日起,专利和实用新型初步驳回理由通知的意见书提交期间由两个月调整为四个月。实际截止日、延期条件和官方费用仍以个案通知及MOIP当前规则为准。通知送达后应先记录韩国正式期限,再设定外国客户报告、技术人员意见和提交指示的内部期限。
驳回理由的分类
常见理由包括新颖性、创造性、说明书公开充分性、可实施性、权利要求支持、明确性、新增事项、单一性和形式要求。答复文件应对每一项法条、每一项权利要求和每一份引证文献分别处理。
新颖性分析应确认单一文献是否公开全部限定。创造性分析还应审查组合动机、技术领域关联、技术问题和效果。支持或明确性问题需要回到韩国原始申请文本,不能用发明人后续说明补充原申请未记载的内容。
权利要求比对表
比对表应把每项权利要求限定与审查员引用的段落、附图和技术说明对应,并标注直接公开、推定公开或组合引用。对于每个差异,还应记录其技术效果、说明书支持位置、产品商业意义和侵权可识别性。
意见陈述与修改
审查员对文献或权利要求的理解有误时,可以通过意见陈述保留较宽范围。原说明书明确支持并且差异具有商业意义时,可以提出有针对性的修改。多数案件需要把论证与修改结合,并说明修改如何克服各项理由。
修改前应核实原始记载、保护范围、外国同族一致性、分案保留方案以及修改特征在市场产品中的可检测性。韩国修改不得加入新事项。
审查员面谈与修改方案预审
技术关系被误解、拟议修改可能解决争点或书面答复需要聚焦时,可以安排审查员面谈。面谈议程应预先列明争点、引用位置和备选措辞,面谈结果应在正式意见书和修改书中准确反映。
MOIP还运行修改方案预审制度,在适用条件下可于正式提交前获得对拟议修改方向的反馈。是否使用该制度,应结合剩余期限、争点性质和修改成熟度决定。
外国同族案件的协调
美国、欧洲、中国、日本和PCT案件的检索与审查结果可以帮助识别有效差异和一致术语,但MOIP依韩国法律独立审查。韩国市场的目标产品、供应链主体和可执行权利要求应单独纳入答复策略。
答复后的程序
答复后,审查员可能作出授权决定、再次通知或最终驳回。最终驳回送达后,申请人通常需要在三个月内选择附修改的再审查请求或向IPTAB提出驳回复审。分案机会也可能受当前程序阶段限制,应在提交答复前一并检查。
相关韩国专利指南
官方资料
法律与编辑复核日期:2026年7月20日。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答复期限和可用程序应以个案通知及现行规则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