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技术发展同等重要的是保护该技术的专利权。不幸的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专利技术的案例仍在发生。2019年7月9日生效的《专利法》修正案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允许对故意侵犯专利的行为处以最高三倍于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此举旨在提高对专利侵权的认识,并加强对权利人的救济措施。

最近,专利法院就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作出了重要裁决(2024年10月31日,专利法院判决,案件号:2023我11276)。Pine IP Firm旨在通过此裁决强调故意侵犯专利的风险以及企业需要考虑的关键事项。
本案涉及厨房用具制造商A公司(原告)对其竞争对手C公司(被告)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指控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烹饪容器盖”专利发明(下称“该专利发明”)制造和销售真空壶产品(下称“被告产品”)。
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被告在以下情况下继续侵犯该专利:
专利法院明确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故意侵犯专利。该判决的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被告提出的“专利无效专家意见”和“管理层变更”等辩护理由不足以否定其侵权故意。具体而言,专家意见是在侵权行为已经开始后出具的,明确表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且与实际诉讼结果相矛盾。
被告辩称,由于侵权行为发生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于2019年7月9日生效之前,因此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这是关于《专利法》附则第3条(“本法自本法施行后首次发生的侵权行为起适用。”)解释的关键问题。
对此,法院明确裁定,该附则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期间(自生效日期之后的侵权行为起适用),而非仅适用于侵权行为*首次*发生在生效日期之后的案件。换言之,法院澄清,即使侵权行为在法律颁布前已持续存在,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在生效日期之后,惩罚性赔偿即适用。这将为未来类似案件提供重要先例。
法院首先根据《专利法》第128条第4款(推定侵权人的利润)计算损害赔偿额。被告总销售额约501亿韩元乘以推定利润率7.6%(基于国税厅通知的92.4%的简化费用率)。基本损害赔偿额计算为约7.6亿韩元,同时承认该专利发明对被告产品销售的贡献率为20%。
此外,法院对惩罚性赔偿适用期间(2019年7月9日至2022年10月31日)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约8800万韩元)适用了2倍的惩罚性赔偿倍数。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总计850,660,000韩元(=约6.75亿韩元为生效前损害赔偿额 + 约8800万韩元为生效后损害赔偿额 × 2倍惩罚性赔偿倍数),并支付延期利息。
此裁决再次强调了法院对故意侵犯专利行为的严格立场。企业高管和相关人员必须牢记以下几点:
专利权是促进创新的社会契约,是企业的宝贵资产。尊重他人的权利是健全市场秩序的基础,也是避免法律纠纷和重大损失的最佳途径。惩罚性赔偿制度进一步巩固了这些原则。
Pine IP Firm 在知识产权的各个方面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包括专利申请和管理、争议预防和应对。如果您对专利有任何疑问,请随时咨询我们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