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申请指示书:海外代理机构实务指南
韩国专利申请指示应当明确案件路径和期限
海外代理机构向韩国代理人发送申请指示时,应首先说明案件采用巴黎公约途径还是PCT国家阶段途径,并列明最早优先权日、韩国期限、外国代理机构案号和客户案号。仅发送专利公开号或一句“请在韩国申请”,不足以确认申请文本、申请人信息、优先权和后续审查安排。

期限应由韩国代理人根据原始申请资料独立核对。普通巴黎公约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原则上为最早优先权日起12个月。韩国PCT国家阶段进入期限原则上为优先权日起31个月。
案件识别信息应当完整
PCT案件应提供国际申请号、国际申请日、国际公开号、全部优先权信息以及国际申请文件。还应说明是否提出过国际初步审查请求,以及PCT第19条或第34条修改是否应纳入韩国国家阶段文本。
巴黎公约案件应列明优先权申请的受理局、申请号、申请日和申请人。存在多项优先权、部分优先权或申请人变更时,应逐项说明,不能只列最早日期。
建议在指示邮件开头列明以下项目:
- 韩国申请路径和拟提交日期;
- 外国代理机构案号及客户案号;
- 国际申请号或基础优先权申请号;
- 最早优先权日及据此计算的韩国期限;
- 是否需要立即确认收件和期限;
- 负责接收申请报告的联系人。
申请人和发明人信息应以当前资料为准
申请人资料应包括法定全称、法人类型和完整地址。申请人曾在韩国办理过知识产权申请时,可以提供原有的申请人代码或韩国申请号,以便核对名称的一致性。
发明人资料应按约定格式列明姓名和地址;国籍等附加信息应根据韩国代理人的具体要求提供。申请人与优先权申请人不一致时,应说明转让、合并、继承或其他权利承继关系,并附上可供审查的证明资料。
提交文本应当确定唯一控制版本
应提供可编辑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摘要和附图文件,并在适用时提供序列表。PDF可以作为对照副本,但不宜作为唯一翻译源。存在多个草稿时,应明确哪一版是提交控制文本。
源文件带有修订痕迹时,应同时提供清洁版和标记版。若希望沿用同族韩国案件的术语,应提供对应韩国申请号及术语表,同时核对本案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是否已经发生变化。
韩文翻译的责任和文本范围需要事先确定
指示应说明由韩国代理人制作韩文翻译、审校客户提供的译文,还是沿用既有同族译文。沿用译文前应核对权利要求范围、修改内容、图号和术语,不能仅因案件属于同一专利族就直接复用。
PCT案件原则上需要在进入韩国国家阶段时提交规定文件、缴纳国家费用并提交韩文翻译。韩国现行制度在特定条件下允许申请人在31个月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先提交国家阶段文件,并请求将韩文翻译提交期限延长一个月。该安排不是一般性的32个月进入期限,是否适用应由韩国代理人根据提交日和请求手续确认。
直接韩国申请可以采用外文申请制度,但随后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韩文翻译。需要采用该制度时,应在指示中明确提出,并要求韩国代理人确认可用语言、翻译期限和补正限制。
优先权主张和证明文件是不同事项
巴黎公约优先权应在韩国申请时作出主张,并准确填写基础申请信息。专利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证明文件原则上应在最早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交;是否可以通过WIPO数字接入服务(DAS)调取,应结合受理局、DAS代码和韩国代理人的系统核查结果确认。
证明文件可以后续提交,并不表示申请时可以省略优先权主张。指示中应同时列明优先权数据、证明文件状态和DAS代码。
审查和补正安排应在申请前说明
指示应说明是否同时请求实质审查、是否考虑优先审查、是否在申请或国家阶段进入时提交自愿修改,以及采取非常规措施前是否需要客户批准。韩国的审查请求期限可能因申请日和过渡规定而异,因此应按本案申请日确认,不能直接套用旧案件的期限。
如需减少权利要求数量、调整从属关系或保留分案申请空间,应在翻译和提交前说明。PCT第19条、第34条修改及其韩文译文也应明确列入提交文件清单。
授权、账单和报告信息应当一并提供
不在韩国设有住所或营业所的申请人办理韩国专利程序时,需要指定在韩国有住所或营业所的代理人。指示应附上所需授权文件,或说明签署人、签署权限和预计提供日期。
账单资料应包括付款主体、地址、采购订单要求、币种、税务信息和发票收件人。报告资料应包括申请回执、提交文件和后续期限通知的收件人。法律指示与行政资料一并确认,可以减少提交后补问。
发送前检查项目
- 案件路径、期限和期限基准已经列明;
- 申请人、发明人及权利承继信息已经核对;
- 提交文本和修改文本的控制版本已经确定;
- 韩文翻译的制作或审校责任已经确定;
- 优先权证明文件和DAS状态已经说明;
- 实质审查、优先审查和自愿修改指示已经说明;
- 授权、账单和报告收件人资料已经提供。
相关指南
官方参考资料
最后复核:2026年7月20日。
本文提供一般信息。具体期限、翻译要求和补正方式应按个案申请日及提交时适用的规定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