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申请人办理韩国专利委托书(POA)的要求
外国公司或个人无需在韩国设立法人即可申请专利。申请人在韩国没有住所或营业地址时,应指定在韩国有地址的专利管理人办理申请、审查、费用和救济程序。授权委托书用于证明代理权限。

授权委托书的基本记载
委托书应使用韩国代理机构根据当前程序提供的表格,并与申请数据保持一致。基本记载包括:
-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完整法定名称与地址;
- 被授权的韩国代理人;
- 授权涉及的申请、专利或程序;
- 授权范围;
- 签署人姓名、职务和签署日期。
申请人曾经更名、合并或重组时,应同时提供变更链资料。子公司代母公司签署、旧名称与申请记录不一致或签署人权限不明,均可能需要补充说明或证明。
个别委托与概括委托
个别委托书针对特定申请、专利或行为。概括委托书可以供同一申请人的多件案件使用,但仍受登记内容、授权范围和法定例外限制。组合管理采用概括委托时,应建立适用实体和案件清单,避免将新收购的关联公司自动纳入。
形式要求
常规专利申请所需委托书的签署形式,应以当前MOIP程序和韩国代理机构提供的案件表格为准。公证、领事认证、原件或电子签署是否需要,可能因具体行为、权利链、争议状态及所提交证明文件而不同。外国申请人不宜照搬其他国家的形式要求。
语言与韩文译文
WIPO《PCT申请人指南:韩国》记载,代理人指定需要提交委托书;委托书不是韩文时,还需要韩文译文。韩国代理机构通常根据签署文本准备韩文提交文件,申请人应在签署前核对法定名称、地址、代理人和授权范围。
提交时点
委托书宜在申请提交、国家阶段进入或代理人变更前完成,使韩国代理机构有时间核对签署权限和申请人信息。部分程序允许在MOIP指定期间内补正代理手续,但补正机制不应作为常规计划。
WIPO韩国国家阶段资料规定,非居民未及时指定代理人时,MOIP可要求其在国家阶段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内完成指定。该期间属于补正框架,不替代在31个月国家阶段期限前准备代理文件的案件管理安排。
PCT国家阶段与巴黎直接申请
PCT国家阶段委托书应准确对应PCT申请号和进入韩国国家阶段的申请人。韩国国家阶段申请人与PCT记录不一致时,需要同时说明权利变更链,委托书本身不能补足申请权转移文件。
巴黎直接申请的委托书应与韩国申请人一致。优先权申请人与韩国申请人不同时,还应单独核实优先权日以前的申请权承继。
代理人变更与组合交接
更换代理机构时,通常需要新的委托文件并办理代理人变更。原代理关系终止与新代理人登记应协调进行,同时逐件核实审查意见、注册费、上诉和年费期限。一份概括委托书不会当然更新不同权利人名下的全部案件。
需要单独确认授权的行为
申请撤回、权利放弃、救济程序、权利人变更和其他直接影响实体权利的行为,可能需要明确授权或附加证明。指示韩国代理机构时,应说明拟采取的具体行为,使其能够确认授权范围和提交文件。
提交前核查清单
- 法定申请人或权利人名称正确;
- 地址和实体状态为最新信息;
- 韩国代理人及个别或概括授权范围正确;
- 签署人姓名、职务、签名和日期完整;
- 全部页面和附件齐备;
- 外文委托书已预留韩文翻译时间;
- 公司更名、合并或转让资料已一并说明。
相关指南
官方资料
法律与编辑复核日期:2026年7月20日。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申请或代理权限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