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药品与农药专利期限延长:2025年修正规则
韩国允许符合条件的药品和农药专利,就取得法定许可导致无法实施专利发明的期间申请专利权期限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为五年,并受许可日起十四年的上限约束。

202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限制
2025年7月22日起施行的《专利法》修正规定,延长后的专利期限不得超过相关许可日起十四年。同一许可涉及两项以上专利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请期限延长;同时对多项专利提出延长申请,可能导致均不能获得延长。
因此,专利选择应在监管许可前完成,而不能等到三个月申请期限开始后再比较候选权利。
适格专利与许可
该制度适用于为实施专利发明必须经过安全性、有效性等长期试验并取得法定许可的药品和农药。MOIP说明,目标专利通常应覆盖首次许可的有效成分,并属于物质、制法、用途或组合物专利;中间体、催化剂和制造设备专利通常不属于延长对象。
资格审查需要把许可产品、有效成分、批准用途、权利要求、专利权人、许可持有人和监管时间表对应起来。专利属于同一技术家族,并不表示均可因同一许可获得延长。
申请主体
延长登记申请人应为专利权人。专利共有时,共有人应共同申请。许可由专利权人、专用实施权人或已登记的通常实施权人取得的事实,也需要按MOIP要求证明。
申请期限与官方费用
延长登记申请应在取得相关许可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并且不得在专利正常期限届满前六个月以内提出。两项条件应同时核对。
当前延长登记申请官方费用为每件300,000韩元。翻译、监管记录整理和代理服务费用另行计算。
延长期限的计算
药品案件通常以经批准实施的临床试验期间和许可机关审查期间为基础计算;农药案件以法定试验期间和登记审查期间为基础计算。专利权人或许可申请人可归责的延误期间应扣除。
最终期间还受五年法定上限和许可日起十四年上限限制。申请文件应逐段说明起算日、终止日、排除期间和计算结果。
同一许可下的专利选择
候选专利应按以下因素比较:
- 权利要求与许可产品、有效成分和批准用途的对应程度;
- 正常剩余期限和可计算的延长期限;
- 仿制药或后续产品可能采用的设计变更;
- 专利有效性、现有技术和既往审查记录;
- 侵权事实的可检测性;
- 专利列名、许可和执行计划;
- 许可日起十四年上限的实际影响。
权利要求最宽的专利未必是最佳选择。与许可产品对应不清或无效风险较高时,较宽措辞不能补足执行缺陷。
证明文件
申请资料通常包括韩国专利、相关权利要求、许可证明、产品与有效成分资料、许可审查时间表、临床或农药试验记录、可归责延误的说明、许可持有人与专利权人的关系以及延长期限计算表。
延长期限内的权利范围
期限延长后的效力受《专利法》规定的许可产品和批准用途范围限制。物质、组合物、制法、用途和剂量权利要求可能产生不同结果,应把期限延长分析与监管许可、专利列名、仿制药风险和无效风险一并处理。
相关韩国专利指南
官方资料
法律与编辑复核日期:2026年7月20日。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许可或专利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