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无效审判与撤销申请:区别与策略
韩国专利授权后,可以通过专利撤销申请或无效审判质疑其效力。撤销申请限于注册公告后的法定期间,并只审查特定现有技术理由;无效审判由利害关系人或审查员提出,可适用更广泛的无效理由。

两种程序都由韩国知识产权审判院(IPTAB)处理,但申请主体、提交期间、当事人参与方式和不服程序不同。选择程序前,应先确认专利注册公告日、需要攻击的权利要求以及现有证据能够支持的法定理由。
专利撤销申请限于注册公告后的六个月期间
《韩国专利法》第132条之二规定,任何人都可以从专利权设定注册日起至注册公告日后六个月届满之日提出专利撤销申请。专利包含多项权利要求时,可以按权利要求分别申请。该期间届满后,不能再通过撤销申请质疑该专利。
撤销理由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主要包括基于书面出版物或电信网络公开资料的新颖性、创造性问题,以及在先申请冲突。单纯依赖公开使用等非书面事实的理由不属于该程序的通常范围。申请人也不能只以专利公报中已经列明的相关先行技术为依据提出撤销申请。
撤销程序由IPTAB合议庭审理,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和证据后,参与程度低于双方对抗的无效审判。合议庭拟作出撤销决定时,应先向专利权人及参加人通知撤销理由,并给予提交意见的期间。专利权人可以在指定期间内依法请求订正。
撤销决定最终确定后,相关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合议庭认为撤销理由不成立或申请违反法定限制时,作出驳回决定;《韩国专利法》第132条之十三规定,该驳回决定不得不服。
无效审判适用于更广泛的效力争议
《韩国专利法》第13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或审查员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无效请求可以按权利要求分别提出,并且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后仍可提出。专利已经届满时,申请人仍需结合过去的侵权责任、许可费或其他法律关系说明实际争议。
无效审判可以适用的理由比撤销申请更广,包括:
- 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
- 说明书公开不足,或者权利要求缺乏支持、记载不明确;
- 补正引入新事项或违反法定补正限制;
- 发明不属于可授予专利的对象;
- 申请人不具有取得专利的权利;
- 优先权、分案申请或其他法定要件存在缺陷。
无效审判是请求人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双方程序。双方可以就权利要求解释、现有技术、实验和专家意见提交书面主张与证据。无效审定最终确定后,相关权利要求原则上视为自始不存在;无效理由在授权后才产生的,法律效果从该理由产生时起计算。
撤销申请与无效审判的程序差异
| 项目 | 专利撤销申请 | 无效审判 |
|---|---|---|
| 提交期间 | 设定注册日起至注册公告日后六个月届满 | 授权后可以提出,专利届满后仍可提出 |
| 申请主体 | 任何人 | 利害关系人或审查员 |
| 审理结构 | 以IPTAB依职权审理为主 | 请求人与专利权人的双方对抗程序 |
| 法定理由 | 特定的出版物现有技术和在先申请理由 | 法定无效理由范围较广 |
| 申请人参与 | 提交后参与受到程序限制 | 双方持续提交主张和证据 |
| 不服程序 | 撤销决定可以提起撤销诉讼,驳回决定不得不服 | 不服审定的一方可以提起审定撤销诉讼 |
申请人应当先确定目标权利要求和证据类型
撤销或无效申请应针对与计划产品、被控产品或许可谈判有关的权利要求。仅证明与商业争议无关的从属权利要求无效,通常不能解决侵权风险。
撤销申请的理由和证据应在六个月窗口内形成完整记录,并确认所引用资料属于法定类型、公开日在相关优先权日前,且不是仅重复专利公报已经列明的先行技术。无效审判则可以根据主张的理由使用更广泛的技术资料、实验、专家意见和权利归属证据。
检索范围不应只限于韩国专利文献。同族申请在中国、日本、美国、欧洲或PCT阶段的检索报告、审查意见和权利要求修改,可以帮助识别相关文献和解释差异,但外国审查结论本身不能替代韩国法下的无效分析。
专利权人应当监控六个月窗口并准备订正方案
专利权人应记录注册公告日,并在六个月内监控撤销申请。授权前后的检索资料、优先权文件、发明人和权利承继记录、实验数据及同族翻译文件应保持完整。
收到撤销理由通知或无效请求后,应分别核对申请期间、请求人资格、证据真实性、公开日和权利要求对应关系。需要订正时,应确认订正是否限于缩减权利要求、订正错误或澄清不明确记载,并分析订正后的权利要求是否仍覆盖相关产品或许可范围。
与侵权诉讼并行时需要保持主张一致
撤销申请或无效审判可以与韩国专利侵权诉讼并行。IPTAB负责专利行政效力,民事法院负责侵权、禁令和损害赔偿。侵权法院不会仅因IPTAB程序存在而当然中止审理。
各程序中的权利要求解释、技术特征对应和现有技术主张应当相互核对。为维持有效性而采用的狭窄解释可能削弱侵权主张;为扩大侵权范围而采用的解释可能增加现有技术对有效性的影响。
不服程序取决于IPTAB作出的决定类型
专利权人不服专利撤销决定,可以向韩国专利法院提起撤销诉讼。撤销申请被驳回时,申请人不能对该驳回决定提出不服。无效审判中,不服IPTAB审定的一方可以向专利法院起诉。
《韩国专利法》第186条规定,针对撤销决定或审定提起诉讼的期间原则上为收到决定或审定副本之日起30日。专利法院判决可以上诉至韩国大法院。具体起诉期限应按送达资料和个案附加期间确认。
官方参考资料
相关韩国专利指南
法律与编辑复核日期:2026年7月20日。具体程序和期限以提交时适用的韩国法律及个案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