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外国申请人实务指南
韩国《专利法》第30条对权利人本人披露及违背权利人意愿的披露规定12个月新颖性例外。该制度只排除符合条件的特定披露,不延长优先权期限,也不排除独立第三方现有技术。

适用的披露
发明人、申请人或从其取得发明的人实施的论文发表、会议报告、产品演示、网站公开、展会展示、销售或要约等,可能成为宽限期主张对象。未经授权的泄露或发表,也可能在能够证明其违背权利人意愿时适用。
韩国或外国的专利申请公开及专利公报公开不属于第30条规定的本人披露例外。与权利人无关的第三方在先申请、公开或使用仍可构成现有技术。
披露日起12个月
韩国相关申请必须在最早的适格披露日起12个月内提出。网上披露应保存URL、公开时间、页面存档、访问权限和首次可检索时间。会议、展会或销售资料应保存日程、演示文件、参会范围、展位资料、订单、发票和保密条件。
优先权期限与宽限期期限
巴黎优先权期限与韩国宽限期是两个独立期间。例如,公开后一个月提交外国优先权申请,并不当然保证在该外国申请日起12个月提出的韩国申请仍处于披露日起12个月内。
拟通过PCT进入韩国时,PCT申请本身也应在适格披露日起12个月内提出。仅在PCT国家阶段进入时回溯检查披露日期,可能已经无法满足韩国宽限期。
声明与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常应在提交韩国申请时说明主张第30条例外的意思,并在法定期间内提交证明文件。证明资料应说明披露人、披露人与申请人的关系、准确日期、公开方式、公开技术内容和适用法定例外的原因。韩国程序一般要求在申请日起30日内提交证明文件,但法定补救和PCT国家阶段的主张方式存在特别规定,应按具体申请路径确认。
未经授权披露的案件还应保存访问权限、保密约定、泄露经过、停止传播措施和调查记录,用于证明披露违背权利人意愿。
PCT国家阶段案件
PCT申请进入韩国国家阶段时,需要根据PCT申请中的声明、韩国国家阶段文件和证明资料确定主张方式。申请人应在国家阶段指示中逐项列明所有披露,而不能仅写明存在宽限期事项。韩文译文还应完整覆盖与披露有关并拟主张保护的技术内容。
宽限期不能补救的事项
- 披露日起12个月届满后提出韩国相关申请;
- 独立第三方的在先申请或公开;
- 专利文件未记载的新增技术内容;
- 错误的优先权基础或权利承继;
- 其他国家没有相应例外而发生的权利丧失。
有效保密义务下的沟通可能不构成公开,但是否具有保密性取决于合同、访问控制和实际行为。该判断应与第30条宽限期主张分开进行。
公开后的处理步骤
- 保全公开内容、日期、受众和访问条件。
- 按时间顺序列出全部相关披露,并确定最早日期。
- 将各次披露内容与拟申请的权利要求逐项比较。
- 确定韩国直接申请或PCT申请的最迟提交日。
- 同时准备宽限期声明和证明文件。
- 分别审查各目标国家的权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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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资料
法律与编辑复核日期:2026年7月20日。
本文仅提供一般信息,不构成法律意见。宽限期主张应按照具体披露事实和申请路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