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NJ IP Law的Jinseong Park律师到访Pine IP Firm,开展功能性权利要求与§112(f)实务培训
Pine IP Firm
2026年10月14日

2026年10月14日下午5时,PNJ IP Law P.C.的美国专利律师Jinseong Park到访Pine IP Firm板桥办公室。本所团队听取了Park律师的讲解,学习以韩国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为基础向美国申请专利时,应关注的功能性表述及美国专利法35 U.S.C. §112(f)实务问题。
“Configured to”与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解释
Park律师以“Configured To”资料为基础,介绍了美国审查中对功能性表述的解释方式。他结合实例说明,使用“unit”“member”等部件名称以及“configured to”等表达时,需要结合上下文判断相关措辞是否充分体现了具体结构。
适用§112(f)时,相关权利要求要素的解释以说明书披露的对应结构、材料或行为及其等同物为依据。仅仅省略“means”,或将“for”改为“configured to”,并不能决定该条款是否适用。支持性披露不足还可能引发明确性等问题。
培训中的主要内容
- 部件名称与功能:审视相关名称在本技术领域传达何种结构,以及权利要求是否清楚体现结构与功能的关系。
- 说明书与附图的支持:确认是否披露实现所要求功能的结构和操作,以及必要的流程图或具体实施例。
- 技术限定与预期用途:在对比现有技术时,区分限定装置实际能力或构成的功能性表述,与仅描述预期用途或结果的表述。
通过培训中的具体案例,本所团队进一步理解了准备美国申请时,除了翻译韩文文本,还需要结合审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重要性。
感谢来访并分享实务经验
Park律师凭借半导体、显示技术及专利实务经验,开展美国专利申请和审查答复业务,并通过PNJ IP Law与韩国律所合作。此次培训让本所团队有机会学习其当地实务经验,加深对美国权利要求解释的理解。
Pine IP Firm代表专利代理师Jung Jae-yeol表达谢意:“感谢Park律师在繁忙的访韩行程中专程来访,分享宝贵的实务经验。通过具体案例,我们学习了美国专利实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受益良多。”
Pine IP Firm将在实务审查中参考此次培训所学,并继续寻求向海外专业人士学习的机会。
参考资料: USPTO MPEP §2181 · USPTO MPEP §2114